到云南看黑颈鹤将有时间限制

更新时间:2018-01-25 00:53小编:未知

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在昆明召开。会议期间,将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(草案修改稿)、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(草案)等进行审议。 7月1日起,省人大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站公布

   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在昆明召开。会议期间,将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—2012年立法规划(草案修改稿)、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(草案)等进行审议。
    7月1日起,省人大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站公布这一条例的征求意见稿,广征民意。据了解,《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(草案)》是本届人大常委会首部自主立法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介绍,人大自主立法,体现了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,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。
    该条例中有很多人性化的规定,比如: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,由管理机构与相关单位进行评估、核实后,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
    条例解读
    [关键词] 禁止擅入 觅食区内不得随便拍照
    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,保护区分为一类保护区和二类保护区。一类保护区是指黑颈鹤栖息和主要觅食的区域。二类保护区是指除一类保护区以外的区域。一类保护区由管理机构根据黑颈鹤活动情况划定,标明区界,予以公告,实行动态管理。
   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,保护区内禁止: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,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;毒鱼、电鱼、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、捕鱼;投放、播种有毒的食物、种籽;销售、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和化肥;砍伐、开垦、烧荒,挖草皮、湿地泥炭(海垡);擅自进入一类保护区从事旅游、科研、考察、教育、实习、拍摄等活动;破坏保护区设施,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;排放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,清洗有毒器具,随意倾倒垃圾;影响野生动物及自然环境保护的其他行为。
    [关键词] 替代能源 建沼气池替代烧柴火
    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,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,防治面源污染,调整优化产业结构,推广农业标准化,科学施用化肥、农家肥和农药。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,推进沼气池、节能灶和以煤代柴、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的建设。
    [关键词] 限定流量 生态旅游应限路线时间
    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,在保护区内,可以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,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,依法开展科考、观鸟、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。生态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邀请相关利益群体和当地居民参与。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、路线、时间和最大日流量。
    ■ 立法背景
    给黑颈鹤更好的“家”
    在年初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,昭通代表团曾家才等21名代表提出了《关于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<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>的议案》。
   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林带队,环资工委、法制委、省林业厅和环保局组成调研组,赶赴昭通进行了专题调研,发现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,不同程度存在对湿地挖沟排水,将湿地变成耕地或将湿地里的草根、泥炭挖取作为生活燃料的行为,促使优质牧草不断减少;而旅游业的发展、生活垃圾污染和人为践踏也给湿地造成一定的破坏。同时保护区内通信、电力设施建设威胁到黑颈鹤的安全。而且管理职权分散、专业法律法规较多,执法主体不一,不利于对自然保护区域实行统一、科学的管理。
    对此,环资工委牵头起草《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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